内蒙古平源建工集团奇艺钢结构有限公司

内蒙古平源建工集团奇艺钢结构有限公司、赤峰市创元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428民初5318号
原告:内蒙古平源建工集团奇艺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高新技术园区。
法定代表人:吕伟,理事长。
被告:赤峰市创元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十家满族乡十家村。
法定代表人:卞新,总经理。
原告内蒙古平源建工集团奇艺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赤峰市创元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秉军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