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平源建工集团奇艺钢结构有限公司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2017)内
0402民初
960号
原告:内蒙古平源建工集团奇艺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高新技术园区。
法定代表人:吕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广军,系内蒙古平源建工集团奇艺钢结构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哲,内蒙古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
1966年
5月
24日出生,蒙古族,其他自然情况不详。
原告
内蒙古平源建工集团奇艺钢结构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平源建工公司
)
与被告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
纠纷
一案,本院于
2017年
2月
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
平源建工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庞哲
到庭参加诉讼。被告
***
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平源建工公司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模板租金
130000元,并自
2015年
8月
14日按照月利率
2%支付利息至还清之日止;并支付违约金
50000元;
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
2015年
1月
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模板租赁合同一份,约定被告租赁原告的模板用于某写字楼建设使用,租期自
2015年
4月
1日至
2015年
7月
1日止。租赁期满后双方于
2015年
8月
14日进行结算。被告尚欠原告租金
130000元,当时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约定于
2015年
10月
15日偿还欠的
130000元租赁费,如逾期不还,从欠款之日起按照
2%月利率支付利息,另付
50000元违约金。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此,原告诉至法院。
***
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与原告所陈述的事实及所提交的证据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被告
***
欠原告
兴合租赁站租赁费
属实,有被告
为原告出具借据
在卷佐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依法履行给付义务。原告主张被告
按照月利率
2%支付利息至还清之日止;并支付违约金
50000元的诉讼请求,违背法律规定,
本院不予支持。
应
按月利率
2%从欠款之日即
2015年
10月
15日起支付利息至还清之日止。
被告
***经本院合法
传唤未到庭应诉,又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
综上所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内蒙古平源建工集团奇艺钢结构有限公司租赁费
13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
130000元为基数,
从
2015年
10月
15日起按月利率
2%计算利息至还清之日止
)。
二、驳回
原告内蒙古平源建工集团奇艺钢结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3900元,
公告送达费
300元,
邮寄送达费
40元,合计
424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静大伟
人民陪审员
孙玉华
人民陪审员
闫
岩
二○一七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