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黑0624民初634号
原告:松山区新兴水泥预制件厂,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太平地镇酱坊地村*组***号。
经营者:颜丙利,男,197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
被告: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鑫淼水利钻井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泰康镇东街。
法定代表人:马金波,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帅浦,系黑龙江玉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松山市新兴水泥预制件厂与被告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鑫淼水利钻井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5日立案,2018年11月8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学利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天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