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山区新兴水泥预制件厂与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鑫淼水利钻井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7)内0404民初7***0号原告:松山区新兴水泥预制件厂,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太平地镇酱坊地村*组***号。经营者:***,男,1971年5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太平地镇酱坊地村*组***号。被告: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鑫淼水利钻井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泰康镇东街。法定代表人:马金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年6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蒙古族,职员,住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泰康镇思歌腾路文启街西城巷**号。原告松山区新兴水泥预制件厂与被告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鑫淼水利钻井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松山区新兴水泥预制件厂诉称,原、被告于2015年4月10日签订协议书,约定原告为被告生产水泥焊接管20000米,被告预付定金5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为被告生产了水泥焊接管20000米,被告仅运走定金50000元的水泥焊接管,剩余焊接水泥管被告未继续履行合同,亦未给付货款。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严重违约,其订购的水泥管是按要求生产的,被告拒绝履行合同,给原告造成重大损失。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鑫淼水利钻井安装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生产的水泥焊接属标准规格,并非为被告特意定做的。本案应为买卖合同纠纷,而非承揽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的管辖法院为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法院,因此,此案应由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管辖,应移送至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被告签订的合同系买卖合同,合同被告方的住所地为黑龙江省大庆市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合同的履行地为黑龙江省大庆市××县,本案应由黑龙江省大庆市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鑫淼水利钻井安装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二0一七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