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802民初538号
原告:山西清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莎,山西庆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梅,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运城市清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志凌,山西衡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荆永峰,男,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山西清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运城市清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山西清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清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清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104元,减半收取7052元,保全费3020元,共计10072元,由原告山西清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杨荣平审判员王秀明人民陪审员刘引弟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