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802民初8585号
原告:山西清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某1,山西晋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某2,山西晋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运城市清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荆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某,山西衡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
负责人:吴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某,山西泰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西清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运城市清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原告山西清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清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13元,减半收取2907元,由原告山西清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尚 晓 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宋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