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521民初543号
原告:***,男,1949年6月16日生,汉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
被告:运城市清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临猗县楚侯高科技工业园区东一路。
法定代表人:荆永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丹,男,该公司职工。
被告:崔鑫,男,1975年12月31日生,汉族,晋城市城区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山林,晋城市城区金盾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侯兆明与被告运城市清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崔鑫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侯兆明撤诉。
案件受理费3034元,减半收取计151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赵沁斌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刘秀娜
书 记 员 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