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581民初70号
原告:运城市清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临猗县楚侯高科技工业园区东一路。
法定代表人:赵某,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男,1989年6月29日生,汉族,运城市临猗县人,运城市清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瀛航(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泫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平市寺庄镇箭头村。
法定代表人:朱某,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某袁,山西振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运城市清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泫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运城市清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被告山西泫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庭审结束后,原告运城市清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运城市清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运城市清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49元,减半收取计2074.5元,由原告运城市清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高轶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郎腾飞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