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283执恢100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金丰建筑机械服务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庄河市新华街道迎宾大街二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66924121XG。
法定代表人:刘兴有,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
被执行人:大连盛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蓉花山镇盛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764422246M。
申请执行人大连金丰建筑机械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盛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0日作出(2017)辽0283民初697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额:欠款233250元及利息、诉讼费2568元、公告费600元、执行费3586元(未交)。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大连盛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向二被执行人送达限制高消费令。经查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要求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孙学新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 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