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盛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02执恢86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住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营盘北街3号六层。
主要负责人:胡宝新,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性,1972年9月8日生,汉族,住庄河市。
被执行人:赵晓妹,女性,1976年8月1日生,汉族,住庄河市。
被执行人:大连盛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蓉花山镇德兴村。
法定代表人:***。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与***、赵晓妹、大连盛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业经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完毕,并于2014年6月10日作出(2014)中民初字第1663号民事判决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21年5月7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但至今未有履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证券、互联网银行等信息情况,通过点对点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情况,实地查询保险情况。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本院通过约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财产无法处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梁超升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辛 文
书 记 员 任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