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603民初658号
原告:丹东万达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锦江街96号2401室。
法定代表人:黄国斌,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开丹,辽宁宝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丹东市佶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边
境经济合作区L区72号楼204室。
法定代表人:苘茂源,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丹东万达广场有限公司诉被告丹东市佶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丹东万达广场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丹东万达广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崔鑫盈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程 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