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34民初140号
原告:上海守望者喷雾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光宾路369号车间一。
法定代表人:苏醒,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子云,上海夜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一鼎,上海夜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顺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晓林乡晓林村。
原告上海守望者喷雾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顺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原告上海守望者喷雾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守望者喷雾智能系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守望者喷雾智能系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90元,由上海守望者喷雾智能系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康艳丽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董庆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