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金旭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与乌海市姚舜农业开发科技有限公司、乌海市金旭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内0303执23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
负责人:***。
被执行人:乌海市姚舜农业开发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占荣。
被执行人:乌海市金旭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彪。
被执行人:*占荣,住乌海市。
被执行人:***,住乌海市。
被执行人:***,住乌海市。
被执行人:***,住乌海市。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与被执行人乌海市姚舜农业开发科技有限公司、乌海市金旭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内0303民初17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人支付10213725.6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
本院于2017年02月2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和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限其在规定的时间内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及股权登记信息。经本院向被执行人住所地社保部门、住房公积金中心查询,未查到其名下有登记信息,只有被执行人乌海市姚舜农业开发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资产抵押贷款,该资产本院已依法予以冻结。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准备依法进行强制处置程序,期间申请人多次变更债权,目前尚处在公告变更阶段,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均已告知,申请执行人认为上述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内0303执23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格日乐
审判员***********;***
审判员***********;*斌
 
二O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焦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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