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金旭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与被执行人***、乌海市姚舜农业开发科技有限公司、乌海市金旭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内0302执1349号
申请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女,汉族。
被执行人乌海市姚舜农业开发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占荣,董事长。
被执行人乌海市金旭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乌海市姚舜农业开发科技有限公司、乌海市金旭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故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2017)内0302民初14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剑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