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金旭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乌海市金旭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中盐吉兰泰氯碱化工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内2921执保3号
申请人:乌海市金旭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
法定代表人:姚彪,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中盐吉兰泰氯碱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内2921财保1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盐吉兰泰氯碱化工有限公司在银行处的存款68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云文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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