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长大地质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长大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华瑞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503执595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XXXX。

法定代表人:梁XX,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XXXX有限公司,所在地:渭南市华州区XXXX。

法定代表人:柳XX,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陕西XXXX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XXXX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21)陕0503民初41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检测费用126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410元和执行费1811元。依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于2021年6月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陕西XXXX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和银行存款登记信息,全部房产被XXXX法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为由查封,现正在处置之中,因该房产处置变现时间较长,案件在短期内无法执结,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可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申请人可随时立案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华洲

审判员  冯继忠

审判员  李根平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史红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