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源吉瑞达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市公路管理段等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1382民初3252号
原告:*****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住所地**市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张俊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亮,男,197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办公室主任,住**市。
原告:**市公路管理段(以下简称公路段),,住所地**市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梁玉山,段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学仁,男,197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该管理段办公室主任,住**市。
被告:***,男,196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云丽,**市济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市公路管理段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原告凌*****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市公路管理段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市公路管理段所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市公路管理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元,由原告*****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市公路管理段负担。
审 判 长  张 连
人民陪审员  黄婷婷
人民陪审员  宋庆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翟运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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