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源吉瑞达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1381民初2686号
原告:**,男,195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赤峰市。
被告:*****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市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张俊峰,经理。
被告:***,男,52岁,住朝阳市双塔区。
被告:杨海波,男,49岁,住内蒙古赤峰市。
被告:刘庆红,女,40岁,住内蒙古赤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杨海波、刘庆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付海旭
人民陪审员  朱宝云
人民陪审员  邱文亚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任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