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381民初3719号
原告:**,男,196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赤峰市。
被告:*****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市南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张俊峰,经理。
原告**与被告*****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2021年11月18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付海旭
人民陪审员 赵曼薇
人民陪审员 邱文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思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