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源吉瑞达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23民初232号
原告:*****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市南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张俊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宝龙,辽宁博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平泉市。
被告:***,男,1978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平泉市。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玉强,河北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平泉市。
原告*****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本案受理后,原告*****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鉴定申请,本院依法对外进行了委托。鉴定结论出具后,原、被告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遂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92.00元,减半收取计1896.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金明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天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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