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源吉瑞达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23民初23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市南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张俊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宝龙,辽宁博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8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平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玉强,河北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白树君、***、逯兴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4日作出(2020)冀0823财保109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冀H×××××号重型半挂车及冀H×××××号重型低平板半挂车。*****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所有的冀H×××××号重型半挂车及冀H×××××号重型低平板半挂车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金明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天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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