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鹏峰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景星支行、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云0112执保835号
申请人: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景星支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31205253G。
营业场所:云南省昆明市西昌路33号中央丽城2幢13号-18号商铺。
负责人:缪丹,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野,云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卫苇,云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女,汉族,***年4月6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福建省南安市,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5年12月24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福建省南安市,
被申请人:黄雅静,女,汉族,1975年6月1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福建省南安市,
被申请人:云南鹏峰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673628724M。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阿拉乡小石坝***号。
法定代表人:黄雅静。
申请人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景星支行与被申请人***、***、***、云南鹏峰科技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528861.34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以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新民支行《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景星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云南鹏峰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名下共计价值1528861.34元的财产。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申请人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景星支行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