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银谷建科网络有限公司、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722民初3509号
原告:深圳银谷建科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周成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可,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翔炜。
原告深圳银谷建科网络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原告深圳银谷建科网络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深圳银谷建科网络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银谷建科网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730元,减半收取计5365元,由深圳银谷建科网络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朱士标
审 判 员  曹建亚
人民陪审员  张许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 助理  何 羽
书 记 员  郑 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