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91民初2811号之一
原告:南方银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高新南七道20号深圳国家工程实验室大楼A17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04721315。
法定代表人:周发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丹,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恺迎,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皖水路5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11761244Q(2—5)
法定代表人:周发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燕,北京市天同(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立锐,北京市天同(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方银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南方银谷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方银谷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方银谷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南方银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红俊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段陈果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