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402民初3294号
原告:***,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陕西皖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咸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MA6X4RJE99。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11761244Q。
法定代表人廖凯。
原告***与被告陕西皖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7月0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在审理中,陕西皖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指派委托代理人为公司出庭,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也指派委托代理人为陕西皖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出庭。经法庭明示,双方争持不下。法庭也多次催促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按照正常手续办理变更法定代理人,也未回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全额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
审 判 员 王同文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朱阿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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