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皖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公司决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402民初4046号 原告黎X。 被告甲公司 第三人伞X 第三人李X 第三人乙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黎X与被告甲公司、第三人伞X、李X、乙公司公司决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黎X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之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黎X撤回起诉。 诉讼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黎X负担。 审 判 长  付 强 人民陪审员  朱娟娟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