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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安徽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681民初7229号 原告:***,男,198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顺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顺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被告:河北某某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乾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乾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安徽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北某某木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