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681民初7229号
原告:***,男,198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顺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顺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被告:河北某某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乾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乾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安徽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北某某木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