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甘3001执保20号
关于申请保全人兰州川灵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保全人甘南颐和旅游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9)甘3001民初726-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保全人兰州川灵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保全人甘南颐和旅游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存款人民币845239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依法受理。
在保全过程中,我院干警前往中国工商银行甘南分行对被保全人甘南颐和旅游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名下存款人民币845239元予以额度冻结。
本院认为,(2019)甘3001民初726-1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经保全完毕,申请保全人兰州川灵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我院于2019年10月22日作出的(2019)甘3001民初726-1号民事裁定书部分保全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