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902执恢1231号
申请执行人:兰州川灵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新电器综合市场**,组织机构代码77342249-1。
法定代表人:高晓云,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龙,系该公司市场部酒嘉市场部项目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金塔县人,酒泉明山化工营销点业主,现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
申请执行人兰州川灵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兰州川灵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甘0902执恢1231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马兴国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