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川灵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兰州川灵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902民初906号
原告:**,甘肃省肃北蒙古自治县人,住甘肃省张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某,甘肃政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省酒泉市人,住甘肃省酒泉市。(以上信息由原告提供)
被告:兰州川灵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27734224912。
法定代表人:高某。(以上信息由原告提供)
原告**与被告**、兰州川灵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2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何 瑞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杨小丽
书记员 唐彩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