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安市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迁安市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迁安市联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283民初2769号
原告:迁安市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迁安市兴安街道办事处沙河子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3599916487A。
法定代表人:于荣,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超,河北康惠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迁安市联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迁安市上射雁庄乡揣庄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3752412411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祯祯,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迁安市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迁安市联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原告迁安市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迁安市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16元,减半收取计2258元,由原告迁安市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