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283民初511号
原告:迁安市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迁安市迁安镇沙河子村东,组织机构代码59991XXXX。
法定代表人:于荣,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超,河北康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迁安市。
原告迁安市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原告迁安市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迁安市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司东兴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