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安市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迁安市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冀0283民初2485号
原告:迁安市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迁安市迁安镇沙河子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3599916487A。
法定代表人:于荣,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航,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思佳,河北王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8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承德市滦平县,现住迁安市。
被告:***,男,1971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迁安市。
原告迁安市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迁安市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航、郭思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迁安市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商品砼款14084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被告向原告购买商砼用于五重安旭阳中学建设,2019年3月24日至2019年4月12日之间原告共供给被告503m3商砼合计价款140840元,截止至今,被告没有向原告支付分文任何价款。
综上所述,被告拒绝给付价款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也违背了诚信原则。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起诉望依法裁判。
被告***未提交答辩意见。
被告***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3月24日至2019年4月12日期间,二被告陆续自原告迁安市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购买商品砼用于迁安市内地面硬化工程,双方约定每立方米商砼280元,原告共为被告运送503立方米,共计产生费用140840元。后原告多次找二被告索要货款,二被告一直未给付,原告起诉至本院。
另,原告主张二被告系合伙关系。原告提交的与二被告通话录音显示,被告***承认其为***中标的建设工程出资,原告在与***通话录音中提到二被告系合伙关系,被告***未否认,且在原告与***的通话录音中***亦认为与***存在合伙关系。
本院认为,二被告自原告处购买商砼,原被告双方依法成立买卖合同,双方均应按照合同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主张二被告系合伙关系,应对欠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原告的主张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可要求被告给付自其主张权利之日即2021年4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的利息。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给付原告迁安市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砼款140840元,并给付以14084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3117元,减半收取计155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 强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刘艺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