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安市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迁安市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欣川节能环保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83民初758号
原告:迁安市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迁安市兴安街道办事处沙河子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3599916487A。
法定代表人:于荣,该公司经理。
被告:贵州欣川节能环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经济开发区凉都酒店写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90MA6E1W9357。
法定代表人:吴海彤,该公司经理。
原告迁安市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欣川节能环保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立案。原告迁安市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迁安市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迁安市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28元,减半收取计1664元,由原告迁安市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立国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徐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