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83民初760号之二
原告:迁安市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迁安市兴安街道办事处沙河子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3599916487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极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河东村5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8681363519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迁安市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极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立案原告迁安市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迁安市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迁安市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264元,减半收取计3632元,保全费3020元,计6652元,由原告迁安市永泰建筑工程悠闲啊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