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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青28执复5号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江西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
法定代表人胡玉华,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茫崖新兴免烧砖厂,住所地青海省。
经营者:王秋英,女,196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茫崖新兴免烧砖厂总经理。
复议申请人西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西部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青2894执异5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提出执行复议申请,请求撤销(2022)青2894执异5号执行裁定书,支持复议异议人的异议请求。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对案件进行了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查明,西部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青2894民初574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江西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茫崖新兴免烧砖厂向西部矿区人民法院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金额651130元,案件承办人为周拉加。执行中江西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西部矿区人民法院异议申请,认为审判程序严重违法剥夺了江西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抗辩权,请求西部矿区人民法院停止对(2022)青2894执80号案件的执行,并按审判监督程序对(2021)青2894民初574号案件进行再审,西部矿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22)青2894执异5号执行裁定书驳回了江西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案件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周拉加,彭毛扎西,毛海青。
本院认为,西部矿区人民法院(2022)青2894执80号案件承办人为周拉加,(2022)青2894执异5号异议案件中周拉加参与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办理执行实施案件的人员不得参与相关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的审查,周拉加既是执行案件承办人又参与执行异议案件的审查,属程序违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部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青2894执异5号执行裁定书;
二、发回西部矿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审判长马建平
审判员马国龙
审判员张永涛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斯琴白克
书记员布尔格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