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25民初2490号
原告:永丰县农昌五金水电经营部,住所地江西省永丰县恩江镇教育局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825MA372HOKXD。
经营者:钟远英,女,197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永丰县人,住永丰县。
被告:江西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新建经开区管委会便民惠氏服务中心综合大楼****(璜溪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460610889。
法定代表人:胡立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晓晟,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现住永丰县恩江镇林垦系统危旧改造房),联系。
被告:梁胜荣,男,1962年9月24日出生,住江西省宜春市,联系。
原告永丰县农昌五金水电经营部与被告江西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梁胜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10月21日以被告已支付货款履行义务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丰县农昌五金水电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9元,减半收取计90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永丰县农昌五金水电经营部负担。
审 判 员 孙清武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帅 佳
书 记 员 吴圣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