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111执5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昌圣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南昌县。
被执行人:江西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
该案申请执行人南昌圣铁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赣0111民初298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标的本金为1029.472787万元,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银行、房产、车辆、证券、保险进行了查询,现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赣0111执57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中
审 判 员 马 进
审 判 员 熊 军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吴 斌
书 记 员 陶志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