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9民初46号
原告:江西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新建经开区管委会便民惠民服务中心综合大楼五楼501-001JKQ室(璜溪大道19号)。
法定代表人:胡玉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克,云南迈征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云南迈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耿马自治县孟定镇中缅路。
法定代表人:韦荣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先龙,男,该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江西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江西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西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李鸿武
审判员 杨宇红
审判员 龙 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史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