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111执保454号
申请人:江西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汉族。
被申请人:***,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西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488203.74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的存款1488203.74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