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等追偿权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111执保454号 申请人:江西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汉族。 被申请人:***,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西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488203.74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的存款1488203.74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