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辽0911执2号
阜新市细河区铎金钢材站、阜新瑞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李洪滨、**:
申请执行人阜新市细河区铎金钢材站与被执行人阜新瑞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李洪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已执行到位96332元(执行费1345元已缴纳)。申请执行人阜新市细河区铎金钢材站同意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1)辽0911民初2174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