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911执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阜新市细河区铎金钢材站,住阜新市细河区钢材市场**。
被执行人:阜新瑞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阜蒙县阜新镇赵大把村
被执行人:李洪滨,男,1969年11月28日出生,,住阜新市细河区
被执行人:**,男,1971年1月29日出生,,住阜新市海州区
本院在执行与阜新市细河区铎金钢材站与人阜新瑞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李洪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阜新瑞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李洪滨、**名下账户。现因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阜新瑞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李洪滨、**名下账户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马 妍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宋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