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922执846号
申请执行人:阜新瑞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阜蒙县阜新镇赵大把村(铸造产业基地)。
法人代表:王某某,系经理。
被执行人:阜新森化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彰武县兴工路14-5号。
法人代表:***,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海淀区,住阜新市细河区。
申请执行人阜新瑞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阜新森化木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法院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辽0922执84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韩 林
审判员 孟凡旭
审判员 赵 斌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王鹤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