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4022执375号
申请执行人:伊犁阜商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工业园区。
被执行人:伊犁正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边境经济合作区福州路金帝和谐家园大二期(维也纳小镇)2层613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伊犁阜商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伊犁正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2021)新40民终475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伊犁正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涉案款共计741,900元,执行费9819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伊犁阜商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伊犁正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我院提交还款协议书表示,伊犁正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向申请伊犁阜商建材有限公司履行案款281,566.6元,剩余案款460,333.4元,伊犁正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9月起,每月29日前向申请执行人伊犁阜商建材有限公司支付案款50,000元,直至付清为止。二、若被执行人伊犁正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能按期给付上述款项,则申请执行人伊犁阜商建材有限公司可以依法向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该案的执行,被执行人伊犁正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将承担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及司法拘留等法律后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2021)新40民终47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克 ***
审判员 李 燕
审判员 开赛尔阿布里米提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邓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