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4002民初1405号
原告:***,男,1982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横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伊犁正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边境经济合作区福州路金帝和谐家园大二期(维也纳小镇)2层61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伊犁正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2022年2月22日开庭,***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 茜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