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正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伊犁正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31民终210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4月4日出生,汉族,务工人员,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川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伊犁正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伊宁边境经济合作区福州路金帝和谐家园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川,新疆长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196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新疆中信虹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新疆巴楚县巴楚镇世纪大道城建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图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巴楚县教育局,住,住所地新疆巴楚县友谊南路**/div> 法定代表人:***,该局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图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伊犁正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疆中信虹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巴楚县教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楚县人民法院(2021)新3130民初6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楚县人民法院(2021)新3130民初61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楚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256.42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胥            英 审判员           刘 春 光 审判员     ***吐尔逊·阿布拉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赵  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