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31民终210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4月4日出生,汉族,务工人员,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川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伊犁正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伊宁边境经济合作区福州路金帝和谐家园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川,新疆长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196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新疆中信虹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新疆巴楚县巴楚镇世纪大道城建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图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巴楚县教育局,住,住所地新疆巴楚县友谊南路**/div>
法定代表人:***,该局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图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伊犁正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疆中信虹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巴楚县教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楚县人民法院(2021)新3130民初6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楚县人民法院(2021)新3130民初61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楚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256.42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胥 英
审判员 刘 春 光
审判员 ***吐尔逊·阿布拉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赵 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