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某某等伊犁正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伊犁河谷农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4022执80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
被执行人:***,男,196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
被执行人:伊犁正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福州路金帝和谐家园大二期(维也纳小镇)2层61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伊犁河谷农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政府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伊犁正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伊犁河谷农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2021)新4022民特345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伊犁正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伊犁河谷农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所涉案款共计167,000元,已履行47,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一、剩余120,000元案款,被执行人伊犁正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伊犁河谷农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全部给付完毕。二、若被执行人伊犁正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伊犁河谷农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未能按期给付上述款项,则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法向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该案的执行,被执行人伊犁正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伊犁河谷农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及司法拘留等法律后果并同意法院依法评估拍卖名下相关不动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新4022民特34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库吐鲁克艾山江
审判员 李 燕
审判员 吐尔汉江孜要东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