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正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荣能新材料有限公司与伊犁正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新4002民初字6401号
原告:新疆荣能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伊宁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住伊宁市。
被告:伊犁正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伊宁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荣能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伊犁正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高峻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