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迅达电梯销售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迅达电梯销售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云南堃驰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02民初15136号
原告:**迅达电梯销售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省昆明市青年路**华一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216559989B。
法定代表人:潘瑞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国雄、罗桥荣,**行动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堃驰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省昆明市前卫西路滇池湖岸花园******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998821709。
法定代表人:张进瓶。
本院审理的原告**迅达电梯销售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堃驰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迅达电梯销售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案审查后认为,原告**迅达电梯销售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案件审理之中,宣判以前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处分诉讼权利的法律行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迅达电梯销售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堃驰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全部退还原告**迅达电梯销售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审判员  罗振兴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张海彤
书记员杜海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