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迅达电梯销售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迅达电梯销售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曲靖雄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302执保643号
申请人云南迅达电梯销售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216559989B。
法定代表人:潘瑞宏,总经理。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
委托代理人:罗桥荣,云南行动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雄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741496680L。
法定代表人:邱光雄,总经理。
地址:云南省**市开发区。
申请人云南迅达电梯销售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雄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云南迅达电梯销售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雄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市直属支行的账户为24×××83的银行存款261057.86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为申请人云南迅达电梯销售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提供保险担保(保险金额为261057.86元,保险单号:11688003901038912422)。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雄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市直属支行的账户为24×××83的银行存款261057.86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温玉琼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唐语婕